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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
(通告2002年第3号)


  为加强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第19号令发布、1997年第12号令修改)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分为市、区(县)两级。自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起,需占用、挖掘市管道路的,到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需占用、挖掘区(县)管道路的,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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