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管法》有关委托代征的规定,确定代征单位资格,签字委托代征协议书,规范实施委托代征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利用各专业银行网点多的优势,大力推行委托银行代征税款,使纳税人能采取就近划卡缴税,或其他自助缴税等便捷的纳税方式。也可对农村的零散、小额税源、有关行业(如矿产品、煤炭、林木、沙石、牲猪交易等)和市场、商场(店)以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场所中的承租人、承包人、摊位(场地)购置人,以及挂靠、借名经营,又未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等,实行应纳税款的委托代征。凡需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须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必须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代征税款的税票填开,票款结报和缴库期限以及代征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对采用查验征收方式的,应规定税款的计征方法,代征单位应按照规定负责税款的代征,同时必须逐户开具税票给纳税人,不得用收费收据及其它票据代替税票,代征税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库。
(三)委托银行系统代征的,应经常核对代征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数据差异,确保银税数据一致性。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经常对代征单位和被代征的纳税人日常纳税人日常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对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的实际情况调整核定税额,并下发核定通知书,同时通知代征单位。
六、继续推行个体建帐建制
在抓好已建帐户的规范管理的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税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个体私营大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逐步将传统的“双定”征收向建帐征收转变。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逐步推行发票开具制度,特别是对一部分收入控管难、管理难度大的如建材、修理修配、家电、家具、摩托车等行业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经营者,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等管理手段和税控装置的运用,在掌握其进、销货物(商品)情况的前提下,促使其建帐建制,使其逐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要求健全会计核算。
七、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检查考核
(一)县(市、分)局和税务所应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评税定税管理、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税源监控和计算机管户等工作情况,按月考核到岗位。
(二)市(州)局负责检查考核县(市、分)局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对辖区内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情况,以及充分调查、分析、评估、推介基层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中推行新举措,开创新局面的情况,一年不得少于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