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国税发[2002]17号 2002年4月30日)


  为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理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思路,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树立个体税收管理的新理念,促进依法治税,开创我省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新局面。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私营税收的管理范围
  (一)按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核定的注册类型“个体”、“私营”(工商执照的13位注册号中从右向左第7位为“2”的,即为私营),确定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范围。
  (二)对未办理工商执照且拥有承包、承租的门面、摊位、柜台或场地等的经营户和其他零散户,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纳入日常管理。
  二、关于机构、人员和职责问题
  (一)市、州局征管科和县(市、分)局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县(市、分)局未设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二)个体私营税收占“两税”比重较大的县(市、区)且城镇专业市场多、个体户集中的地方,经省局批准可设立专门的税务所,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三)应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县(市、分)局没有设立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要保证有专门负责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征管部门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
  县(市)、分局国税机关征管部门和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科的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职责: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国税业务机构职责的意见》(湘国税函[2001]352号)的职责规定执行。
  三、加强个体私营税收信息化管理
  运用现代化手段,将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申报征收、银行代征(划卡缴税、自动缴税、电子申报缴税)等个体私营税收业务逐步纳入电子化管理,形成个体私营税收管理的全面监控网络。全面应用征管软件,从税务登记、“双定”管理、建帐管理、税款征收及入库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加速与代征单位(银行系统)的信息交换管理,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办法;加强各类税控装置的推行与管理。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本地的方法,加快个体私营税收电子化进程。
  四、建立科学的个体私营税收管理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