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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85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人事局、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充分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和发挥才能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更好地保护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人才招聘广告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人才招聘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用人单位公开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验用人单位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核实招聘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招聘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五、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有关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业务范围或许可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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