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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认定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认定发票承印企业资格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1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经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资格认证评标委员会对北京印钞厂、北京新世纪信息纸厂、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北京至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平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平谷印刷厂等六家企业承印发票的资格进行了审查认定,经审查以上六家企业的资质证书齐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做出责任事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具备了承印我局各种发票的资格。为此,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向以上六家企业发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准印证》,作为我局印刷发票的定点企业。《发标准印证》有效期限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7年5月15日。发票承印资格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时间另定)。2002年5月15日以前向现有发票承印企业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废止(公园门票定点承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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