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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b、决策程序,应表述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的决策程序;
  c、业务制度,应包括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与业务有关的书面格式;
  d、财务制度,应包括对现金、支票、发票等的管理制度, 以及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e、人事制度,应基本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解聘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1)高级管理人员应填具规范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表》,并附照片、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同时应重点审核:
  a、《任职资格表》所填内容是否齐全,与身份证明、学历
  证明等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b、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鉴于保险中介机构规模较小,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但不得在本筹建公司兼任总经理职务。
  (2)是否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任命或聘请有关人员的决议书及董事的签字。
  (3)关于筹建负责人问题。保险中介机构的筹建申请被批准之前,筹建负责人可以为保险公司员工,但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在获准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中兼职。
  5、员工名册
  (1)核对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是否齐全,且一一对应。
  (2)代理公司员工持证比例是否达到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公估公司员工持证比例是否达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股东或合伙人名册及合法性证明文件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了解:该股东企业建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企业和筹建公司是否为同一人,以及该企业是否通过工商年检。
  (2)加盖法人股东财务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审查财务报表中反应的有关财务状况,并关注出资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盈利情况。
  (3)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鉴于保险中介机构从申请至正式批准开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出资人调整难以避免,无须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复,但是出资人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验资报告
  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应重点关注:
  (1)是否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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