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保监京发[2002]102号 2002年5月14日)
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工作,使验收工作保持统一性、规范化,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和《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30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工作指引。
一、验收对象和范围
(一)开业验收对象
验收对象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二)开业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主要是审核筹建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并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验收,同时负责对保险代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谈话。北京保监办有指导辖内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筹建工作的职责。
二、验收内容
(一)申请开业资料的审核
对申报的开业材料主要审核筹建公司所报材料是否齐备、完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1、申请开业报告
开业申请报告应说明与筹建申请时的股东、资本金、股本结构和公司名称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以及各项筹备工作完成情况。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符合
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3、内部管理制度
(1)内部管理制度应审核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制度、财务制度和人事制度等是否齐全。
(2)内部管理制度与市场操作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是否相符,同时应对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审查:
a、组织框架,应列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各个部门等的组织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