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17号 2002年5月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应严格按照《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对本辖区的加油站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并且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售单位应向其开具“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待购油单位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以及预先开具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油站将收到的加油凭证(加油票)未缴回给预售单位而直接销售给其他购油单位的,其取得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对预售单位售卖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在预售环节已经征收增值税,但仍有部分成品油未提走的问题,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暂不执行,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六、鉴于文件下发时间较晚,2002年5月份各加油站暂根据本单位的成品油销售统计台帐填写
《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报表,并于2002年6月10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