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15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三)》,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1、在审核过程中应如何区分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
答:区分进口、国产药品,应以药盒或说明书上的“药品批文号”或“进口注册证号”为准。含有X、S、Z的进口注册证号的药品为进口药;含有“国药准字”、“卫药准字”、“××卫药准字”、“ZZ-”的药品批文号的药品为国产药。
2、药品通用名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中,商品名不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药品目录库(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库”)中的药品,应如何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定点医疗机构对药品通用名在《用药范围》里,商品名不在药品目录库中的药品,应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申报审批办法》(京医保发[2001]20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医保中心进行申报,经专家评审确认后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大容量注射液(以下简称“大输液”)是否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根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2]3号)的有关规定,注射用溶媒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0ml以上的大输液,与50ml以下的同样药物组成的注射剂视为同一品种。如×××注射液与同种药的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应视为同一品种,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规定“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其中“相关费用”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