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考核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51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2]36号)文件精神,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考核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完成。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复核。
二、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申报表可用A4纸复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单位于2002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
三、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申报表可用A4纸复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单位于2002年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
四、有关事宜,请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附:人事部、
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办法(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