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高中教育。继续维持上年收费标准不变:(1)学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它城区中学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学不超过6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标准内核定。(2)代收费,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包括书籍课本费,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自愿部分的电脑教室学习费、住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等只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经省批准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可向自愿参加计算机教室学习的学生每生每期收取学习费不超过50元,未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不得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两部分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确定,报省备案。(3)计划外生费。凡举办了民办学校的学校,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准再收取计划外生费;未举办民办学校的省市级重点学校,允许招收一定的计划外生,具体比例为省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收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6000元。计划外生费,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其他学校不得收取计划外生费。所有学校对普通高中教育都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变相收取赞助费及各种名目的费用。
三、民办学校及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的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为了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乱收费问题,重申:(1)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均属乱收费;(2)不准向学生收取“口子费”和类似“口子费”的其它任何费用;(3)学校的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留给学校作为公用经费,不准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4)农村费改税后不准再向农民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准再向学生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和其它教育集资;(5)省教育厅主办的《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只能由学校组织自愿订阅,其它课外书籍、报刊、学习辅导资料不准强制学校和学生购买。
五、落实教育经费投入。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各级政府要保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1)保障教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限期补发,不再发生新的拖欠;(2)安排好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保证危房改造资金需要;(3)落实教育经费由县统筹统管的财政体制,严禁将教育经费的硬缺口留给乡镇、教育部门和学校;(4)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和书籍课本费标准降低形成经费缺口的解决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