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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2]160号 2002年6月6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其他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城关的义务教育收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1)、杂费,每生每期小学农村70元,城区90元;初中农村90元,城区110元。(2)代收费,从今年起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班费、影票费、计算机维护费和其它等七项组成。其中:必订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确定的《湖南省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的黑白版、彩版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收费,城镇学校按选用版别收费;计算机维护费,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的比例不低于小学20:1、初中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生每期25元。此外,经省批准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和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计算机维护费及标准问题,另文明确。不符合条件和未开设计算机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计算机维护费;收取影票费后,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得少于三部,农村不得少于五部。自愿部分由寄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和选订课本费四项组成。其中寄宿费、搭餐费和单车寄存费只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向学生收取,具体标准山各市州核定,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单车寄存费;选订课本费按学校或学生实际选订的课本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且只能在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中的选订书目及其版本中选订,不得以其它课本顶替。(3)借读费,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每生每期不超过小学150元、初中不超过200元。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200元,初中不超过250元。各地和各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择校费,或变相收取捐资赞助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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