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4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以何种原因申请以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再批准。对2002年1月1日前原已批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控,认真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税收管理工作。
二、各局要抓紧对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清理,并认真填报《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统计表》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