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
《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
《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 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 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
《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
《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
《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 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
《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 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 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