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2]5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
《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
《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贯彻执行
《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 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