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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权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评审权的通知
(京人发[2002]60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编办《关于深化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0]112号),推进我市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我市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可自主评审高等学校教师以及相关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1、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校教师职务系列的副教授、讲师、助教及与教学紧密相关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2、各高等学校须在市教委核定、市人事局审核同意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内评审高等学校教师以及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3、各高等学校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只负责本校拟聘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其它院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须经市教委同意后方可受理。
  4、对于本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但与教学紧密相关的系列,各高等学校可以委托市教委组建的评委会评审,或经市教委同意后,转送其它院校评委会评审。其它可委托市有关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的组建要求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参照《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京职改办字[1994]023号)有关规定组建。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由校内外教授、副教授或其他系列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议组成员一般是在职人员。评委会主任由具有教授职务的人员担任。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27人组成,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工作。学科(专业)评议组至少由5人组成,每次至少有3名成员参加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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