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变更申请信息磁盘(一套);
7、北京保监办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已设立营销服务部名称的,应当由其所在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北京保监办办理批准手续后,持北京保监办批准文件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或相关变更手续。新申请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申请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范围的,应在北京保监办批准后,持北京保监办批准文件和换发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增加营业范围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变更证明后,方可开展新增营业范围的业务。
七、《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八、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办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持保监办核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对于保险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北京保监办按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十、自文到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按照《办法》精神,对《办法》颁布以前已经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寿险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等服务网点,以及其他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规定营业地址外设立的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机构清理工作应在7月20日前结束,同时须向北京保监办提交有关书面报告。
十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完成机构清理工作后,确需保留的保险服务网点,应按照《办法》及《北京市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营销服务部的申报、规范程序。规范工作应于9月1日前结束。机构清理规范期间,北京保监办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暂不对各公司营销服务网点的机构设置问题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