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营销服务部规范及审批工作要求
(保监京发[2002]125号 2002年6月6日)
一、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同一公司在同一营业地点只能设立一家营销服务部。
二、营销服务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保险公司分公司名称+区、县名称+地名+营销服务部”。
三、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北京保监办提出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附件二);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应包括设立原因、拟选址情况、人员情况、预计业务开展情况等;
4、内部管理制度;
5、拟任职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6、拟选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设立申请信息磁盘(一套);
9、北京保监办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和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分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分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五、申请变更营销服务部名称、营业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向北京保监办提出营销服务部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1、营销服务部变更申请文件;
2、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名称变更时,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办公场所变更时,需提供拟选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5、主要负责人变更时,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相关证明文件。如拟任负责人已经北京保监办审核具有高级管理人员或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简历和相关证明外,还需提交北京保监办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