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成品油
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严格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176号 2002年6月3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我市范围内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的纳税地点和计缴增值税方式仍按我局深国税发[1996] 684号通知执行。
二、对于《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预售单位和以收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为结算方式的加油站的征税和开具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售单位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所取得的价款为预收帐款。所开具的发票可以是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既已开具,则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的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油站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按实际结算额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于《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指的有关加油站的核算和纳税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对于附表1,可按油品型号汇总填写,“单价”栏和“销售金额”栏可暂不填写。
(二)加油站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附表2、3、4(一式三份),对于附表3,“月应纳税额”栏可不填写。
四、对于《办法》第九条所指的有关加油站倒库油业务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