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193号 2002年6月13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