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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横岗农村信用合作社核销呆账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横岗农村
信用合作社核销呆账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2]141号 2002年6月11日)


龙岗区局:
  你区局《关于对深圳市横岗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的请示》(深国税龙发[2002]2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深圳市横岗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核销的呆账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同意该信用合作社贷款给深圳市银联工贸实业公司的贷款本金6,598,148元作为呆账在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核销和扣除。该信用合作社的呆账应先冲减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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