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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2]109号)


  经与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和市规委研究,根据近几年在居民住宅办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不干扰居民生活,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现就居民住宅楼中设立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在其登记注册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禁止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含“网吧”)、生产加工和制造等五类经营活动;
  申请以居民楼中居住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允许类和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于商务或办公的,凭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证件,可予登记;
  申请以居民楼中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从事除禁止类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
  二、区县政府对以居民住宅楼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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