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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
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2]131号 2002年6月11日)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精神,规范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现就贯彻省政府文件中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省政府《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公办学校的现有校产完全由社会资金投资举办的学校。这些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价格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隶属关系管理和审批,严格按省政府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依托公办学校并由公办学校筹集资金举办的学校,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学校,以及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属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性质。这些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精神,规范其收费行为。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上述学校实行“统一政策、省市两级审批”的办法。即:依托省级重点中学并由省级重点中学筹集资金举办的,或由省级重点中学与其它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以及由公办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其它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审批,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三、关于民办学校收费审批的条件和原则。为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按审批权限分别经国家教育部、省人民政府及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并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办学条件;(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其收费资格。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学校,应按收费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止因审批不及时而影响学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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