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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2002年6月17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
  (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3.计划处负责集中各专业处上报的《领域指南》,形成下年度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对于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专业处规定申报截止日期,并对申报单位填写的项目申报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做出答复。6月底前,专业处完成项目征集(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的受理工作。
  二、市科技项目立项的论证(评估)
  (一)专业处对受理的定向申报项目和公开征集项目进行初审。
  (二)专业处根据项目初审情况,对于定向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由《项目建议书》草案提出单位进行相应修改;对于公开征集项目,由专业处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草案。
  (三)专业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草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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