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155号 2002年6月24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