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敌对势力、恐怖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等利用互联网向境内进行渗透煽动、破坏活动的问题;
2、境内互联网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和一些网站、网页、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各种有害信息和泄露国家秘密的问题;
3、利用境内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服务大量发送有害信息的问题;
4、信息服务、接入服务单位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不落实,对有害信息不防范、不删除、不报告,一些单位和个人开设的网站、网页管理失控的问题;
5、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下载、传播有害信息的问题,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证照不全、无证经营等问题;
6、利用IP电话、手机短信、寻呼机、声讯服务等渠道传播有害信息的问题;
7、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盗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要发挥工商系统点多面广的特点,利用各单位已经建立起来的上网室功能,配合公安、安全、保密等部门密切监视网上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对传播上述有害信息,破坏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的企业,各分局可以直接依法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要协同公安、教育、文化、通信、新闻管理等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接入服务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全面检查。要按照市局《关于规范经营性网站开办单位主体资格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力量,对照市局已经下发的辖区内已备案经营性网站名单,登门认户,检查其经营许可证和企业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三)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有害信息传播、蔓延、群众反应强烈,以及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或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要检查从事网络广告业务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对没有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广告经营,以及利用网络广告传播、散布有害信息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对有关部门在互联网有害信息整治中移交的或要求配合查处的案件及问题,各单位要予以配合,坚决查处。
(六)在此次整治中各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同时上很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