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2002年调整部分参统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2]7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第
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的规定,我市将适当调整部分参统企业2002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通知如下:
1、2001年全年按月按时足额缴费且全年无待遇支付费用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一档;
2、2001年全年待遇支付费用超过缴费金额的企业,及在2001年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待遇支付费用超过缴费金额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上调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