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3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纳税人在每次预缴工本费时,税务机关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
二、对使用现金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