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库房建设、库房安全管理等规定,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库房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应按规定分开保管,并根据发票的顺序号码依次存放分类管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专职发票管理人员。非库房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四、账簿设置及管理要求
省、市(州)、县(市、分)局、税务所均应分别设置“总账”、“分类账”、“分户账”、“日记账”(式样附后,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仍执行原有台账管理规定。
新的账簿从2002年7月1日启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总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账”的月末汇总数登记当月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同时,按手工版、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汇总当月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按月汇总登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发放、结存数量、金额。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分户账”:根据“调拨单”按领票单位逐笔登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数量、金额,并按月汇总。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根据“送货单”、“入库单”或“调拨单”按日逐笔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五)“普通发票收发存总账”:根据“普通发票收发存分类账”的月末汇总数登记当月各类普通发票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同时,按手工版、电脑版发票和带单位名称的衔头发票(简称衔头发票,下同)分别汇总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六)“普通发票收发存分类账”:根据“普通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按月汇总登记各种普通发票、衔头发票印制(接受)、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七)“普通发票发放分户账”:根据“调拨单”按领票单位逐笔登记各类普通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发放)的数量、金额,并按月汇总。
(八)“普通发票收发存日记账”:根据“送货单”、“入库单”或“调拨单”按日逐笔登记普通发票印制(接收)、发放、结存的数量、金额。
(九)各级国税机关库房实物和台账管理要按规定定期盘存、核对,作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真实、准确反映发票印(领)、发、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