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实物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15号 2002年6月24日)
为了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两种发票统称发票,下同)实物管理操作秩序,准确反映发票领发、存情况,确保发票接收、发放、库房保管及核算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现就内部库房发票实物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接收
(一)省局凭印制单位的“发票送货单”(简称“送货单”,下同)以及发票抽验后填制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入库单”(简称“入库单”,下同)入库各类发票。
(二)市(州)局凭印制单位的“送货单”或省局开具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调拨单”(简称“调拨单”,下同)以及抽验后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各类发票。
(三)县(市、分)局凭市(州)局开具的“调拨单”以及抽验后填制的“入库单”入库各类发票。
二、发票发放
(一)省、市(州)、县(市、分)局按规定调拨发票,应先开具“调拨单”,并由领购双方签字办妥手续,然后凭“调拨单”进行实物交接。
(二)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代开窗口所需发票通过县(市、分)局库房发放,并按月向综合科报送发票领、发、存报表。
税务所、发票发售窗口、代开窗口发售发票、代表发票仍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21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国税函[2000]7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发售、代开台账,严格管理。
(三)发票计划进行内部调剂,应先经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批准,由上一级管理部门按调出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对调出单位开具红字“调拨单”,对调入单位开具蓝字“调拨单”,然后,双方分别凭红字或蓝字“调拨单”进行实物调剂。
(四)发票按规定需内部退库的,应先由退库单位造具清册并经上级管理部门核对所退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无误后,开具红字“调拨单”,办理退回发票手续。
三、发票运输、仓储保管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湘国税函[1996]217号转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内部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15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管理要求,保证发票用车,确保发票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