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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
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精神,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会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税务机关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
  (二)国家税务局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按现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核拨。
  (三)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收支,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四)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征代扣税款收人的5%。
  二、关于税收会计的核算
  (一)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务机关(包括自聘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以及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资料和代征协议的,均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并据此作为编报《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附表)相关项目的依据。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一)。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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