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1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计生办、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关于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公人字[2002]333号)
为方便我市暂住人员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办证速度,现就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证手续。
(一)特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劳务暂住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暂住证的,由申请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暂住户口登记凭证》,不再作为申办暂住证的必备资料。
(三)计划生育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为年龄在20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简称育龄妇女,下同)。
(四)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经核准持营业执照在商品交易市场、个体门店从事经营的劳务暂住人员),由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其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暂住证已办"的印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劳务暂住证,仍按今年5月10日市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增设办证工作点。
(一)市劳动局在蛇口工业区、南油工业区和华侨城辖区设立派出工作点,分别受理上述三个计划单列单位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务用工手续,方便用人单位就近办理。
(二)特区内各公安派出所设立临时性工作点,负责直接受理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办证对象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申办和发证工作。
三、调整《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办理对象。
(一)对在特区内购房居住,暂无工作的暂住人员及直系亲属,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购房或房产证明文件、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