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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电脑教室”收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中小
学校“电脑教室”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02]142号 2002年6月2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校“电脑教室”(含计算机教室、计算机“校校通”、多媒体教室等)的收费秩序,促进普级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校吸纳社会资金设立的“电脑教室”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机构(企业)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电脑教室”,必须坚持学校自愿加入、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建有“电脑教室”的学校对自愿参加学习、操作的学生代收适当的“电脑教室”学习费。
  二、“电脑教室”学习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期不得超过40元,高中阶段每生每期不得超过50元;小学四年级及以下的不得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
  “电脑教室”学习费只能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或一次性预收;义务教育阶段凡收取了“电脑教室”学习费的,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计算机维护费。
  三、“电脑教室”应当建在校园内,由学校统一授课和管理。“电脑教室”的计算机终端配置与参加学习的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1,学生的上机时间每生每周不得少于3课时。
  四、凡向我省中小学校投资建立“电脑教室”的社会机构(企业)应与教育部门或学校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其设备配置应符合当年技术水平,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并保证资金、设备及技术服务按协议要求到位。同时,投资机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核准的技术资质证明和与教育部门或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资料,报省物价局核准。在投资“电脑教室”的学校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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