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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消[2002]137号 2002年6月18日)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02元,行政事业用水1.02元,工业用水1.16元,经营服务用水1.75,特种行业用水3.89元。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自来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2004年底之前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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