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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诚置业担保公司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诚置业担保
公司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144号 2002年6月25日)


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变更湘诚置业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公司执行我局湘价服[2001]53号文件一年来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试行向申请委托人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并对新增服务内容核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继续按照湘价服[2001]53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服务内容提供优质、诚信服务。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后,方可收取担保服务费。
  二、担保服务费标准,按担保需要承担的风险及服务内容核定如下:
  1、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经济适用房类(含安居工程),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1%收取;普通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现房装修,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1.5%收取。
  2、银行商业性贷款担保服务费。经济适用房类(含安居工程),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1.5%收取;普通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现房装修,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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