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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8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17号 2002年7月1日)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汇总纳税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采取分类折旧计提的方法,具体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其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个别确需超过3%的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北京市商业银行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改变。
  北京市商业银行对低值易耗品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类设立登记簿(卡),增加和领用都要办理登记手续,发现短缺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的低值易耗品要注销登记簿(卡),有变价收入的要冲减“低值易耗品摊销”帐户。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并分别登记入帐,其发生的支出,由北京市商业银行分类分项汇总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1.各支行自有固定资产发生修理费(装修费),年度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北京市商业银行汇总审核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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