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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广益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146号 2002年7月1日)


长沙广益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湖南广益实验中学申请审批2002年秋季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你校近年来的办学成本,经研究,现就你校2002年秋季新生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对自愿报名就读你校的学生,初中每生收取办学经费不超过12000元,高中每生收取办学经费不超过15000元。办学经费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年收取。
  2、学杂费和代收费:初中生每生每期1300元,高中每生每期2000元,艺术特长班每生每期1800元。
  3、住宿费:住校生每生每期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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