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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9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3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国税函(2002)512号)及市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240号)文件,市局制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抓好税款清算工作的落实,确保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全面开展。
  二、各局要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市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程序,组织专人负责清算工作。要认真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证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的质量。
  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可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清算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附件: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略)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报告》标准格式(略)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附1: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

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512号文件及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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