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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54号 2002年6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就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其定期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申请资料中应包括追加投资的验资报告、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追加投资部分单独核算情况的说明等补充资料。各局在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后,应按照有关时限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审批。
  三、对于就追加投资项目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就追加投资业务单独设帐管理,单独核算其收入及成本费用。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均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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