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办第三产业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统一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如年度中间领取营业执照,属6月30日之前的,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7月1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时间推延至下一年度。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制的科研单位,如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可以再享受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三)对享受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复其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应同时明确减半征收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新人驻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已过减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申请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园区核发的产品黄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批复,自入驻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三个部委《印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规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国税局批准,自领取营业执照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进行审核认定。
四、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按《
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执行,即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开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并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