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三)“新办第三产业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统一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如年度中间领取营业执照,属6月30日之前的,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7月1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时间推延至下一年度”、第二条(三)“对享受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复其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应同时明确减半征收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新入驻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已过减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申请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园区核发的产品黄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批复,自入驻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
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接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反映,经研究,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一)对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均可享受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新办咨询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
一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