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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
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16号 2002年6月27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税部门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工作将在2002年度结束。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一律在本季度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其实现的应税营业收入,应在今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全部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税款征收。各地要狠抓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大清理欠税力度,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企业所欠营业税在年度前清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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