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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发票承印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发票承印厂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4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提高我市印制发票的综合防伪技术水平,增强印制发票质量,进一步强化发票承印厂的管理,近期市局对我市发票承印厂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核定标准》,市局对现有发票承印厂印刷设备、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列出核定标准,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核查,市局决定对生产设备已不能满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核定标准》要求,不能适应我市今后较高防伪发票印刷需要的北京海丰印刷厂、北京崇文区龙潭印刷厂,自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资格。
  二、经市局核定,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京华印刷厂、北京市平谷区印刷厂、北京兆通票据印务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丰台区印刷厂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核定标准》,市局决定保留以上五个印刷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资格。
  三、为保证我市今后印制发票上水平、上档次,提高印制发票防伪手段的需求,市局决定增加防伪印刷技术及管理水平先进的北京宏平印务有限公司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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