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委关于2001年度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2001年度北京市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开[2002]396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77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整顿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要求,我委决定于2002年6-8月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1年度资质年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用上网的方式。开发企业须到本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开发办)领取并统一安装《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系统》所包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表》和《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情况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到市建委开发办指定的网址。
  三、具体安排
  (一)6月下旬-7月中旬,开发企业到注册住所所在区、县建委领取《系统》光盘,区、县建委给定每个开发企业编号。为配合《系统》的实施,市开发办组织对开发企业分期、分批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区、县建委(开发办)通知。
  (二)7月下旬,开发企业填报报表;
  (三)8月上旬,区、县建委(开发办)在本区县注册的开发企业进行预检;
  (四)8月底前,市建委开发办对各预检的开发企业进行年检确认,并公布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
  四、年检合格标准
  (1)开发企业参加年检并按要求填报《系统》的所有报表;
  (2)待定资质的开发企业符合设立的注册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人;已取得一、二、三、四级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资金、人员和开发业绩必须符合《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开[2000]387号)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