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消[2002]139号 2002年6月24日)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1]88号)的通知下达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管理,有效地规范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降低了过高的药品价格,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社会反映较好。但执行中也反映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投标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准确报价,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议定扣率和价格,使集中招标采购流于形式,个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企业报价审查不严,一些医疗采购单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对降价让利的中标药品仍要求供货单位按原折扣率给予结算,使供货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少数药品有价无货。为巩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成果,加大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消费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有效措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切实担负起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管理责任,正确处理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和经营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组织和参与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参加投标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药品招投标规章,提供药品品名、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折扣率等资料,其中,最高零售价必须以湖南省物价局有效文件(含医药用品零售价格公示表)为准。各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凡投标单位资料不全,价格不实的,取消其进入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司)交易投标资格。
三、对集中招标采购的成交或中标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印发的《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让利零售价格,《暂行办法》中的让利率由不低于55%调整为不低于60%,具体让利比例由各市州物价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