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市局补充规定”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
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批发或零售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上述货物的,其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13%。原按17%税率计算并多缴纳的增值税款,在纳税人将17%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换开13%税率的专用发票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其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增值税应纳税款中抵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