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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73号 2002年7月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优惠范围
  (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一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一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按照国税发[2000]24号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一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税发[2001]60号规定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五)转制年度是科研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度。
  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的审核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和新组建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在申请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证明为科研机构的文件;(二)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新组建公司的章程及股权比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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