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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新桥职业学校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新桥职业学校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服[2002]151号 2002年7月4日)


湖南省新桥职业学校:
  你校“关于请核定培训收费试行标准的请求”收悉。为满足广大服刑人员的要求,你校依据《劳动法》、《监狱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开办半年期计算机基础与操作、中式烹饪、营销三个专业技术职业培训班。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对自愿报名参加培训班学习的受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培训费(含调遣费、招生费等),三个专业每生每期(半年,不少于800课时)均可按1800元的标准收取。
  2、实习费:中式烹饪专业每生每期收取400元;计算机专业每生每期收取200元;营销专业每生每期收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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