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事计划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事计划的编制、管理、检查、审批工作,并且按照人事部要求定期上报市人事计划。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负责本区县、
本系统人事计划的编制、管理、检查、审批和上报工作。
七、我市人事计划按照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单位是市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八、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单位的年度人事计划以委、办、局为单位上报市人事局,获得批准后执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的单位在国家和我市人事计划的宏观指导下,自主编制与实施人事计划。年度人事计划以委、办、局为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各个区县人事计划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其人事计划报市人事局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2月报送年度人事计划报表与报告(报表附后)。
九、各级党政机关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人事计划,人员总量不得突破机构改革后编制控制指标。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增加人员,凡符合结构调整目标和招聘条件的,在人员计划上给以充分保证。超编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在一、二年内分流超编人员。非超编单位要注意控制人员规模,在确保对急需高素质人才需求同时,严格控制工勤人员的数量。
十、在人员编制及计划内,党政机关按照实有人数核定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事业单位按照工资包干或挂钩的有关规定核定单位工资总额指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资总额指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新招聘的合同制人员要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并依据招聘手续,办理被招聘人员的社会保障手续。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或迟报、不报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于未经批准突破指令性人员计划的单位,不批准人员招工计划和核定工资总额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