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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耒阳市广湘、杜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耒阳市广湘、杜甫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2]152号 2002年7月4日)


衡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来阳市广湘中学、杜甫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费[2002]131号文件规定,现就核定来阳市广湘、杜甫中学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两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办学经费,对自愿就读的初中新生每生不超过5000元;
  2、杂费和代收费,每生每期700元(含书籍课本费);
  3、住宿费,住校学生每生每期200元。
  学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二、你局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管理,督促上述两学校及时到来阳市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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